
昨天出現一則新聞:「網開一面…鑑賞期 研訂特別法排除適用」
「台北市政府與Google對下載APP程式引發七天猶豫(鑑賞)期爭議,行政院已決定在兼顧企業與消費者利益下,比照日本、韓國、英國和加拿大等國規定,研訂特別法或在「消費者保護法」增訂除外規定。」
真要讚許台北市政府,終於願意為了自己的錯誤做出修正(雖然新聞稿字面上的意思給台北市政府留了不少面子)。
說真的,米特工友身邊不乏一些缺乏正確觀念的消費者:「付錢是老大」「消費者權益至上」,這種扭曲的觀念無疑殺雞取卵。願意熱血付出的人在市場上畢竟是少數,如果沒有相對應的回饋,哪裡會有人願意付出奉獻呢?
消保法的七天鑑賞期用在軟體上實在是一個惡法,假使消費者買了軟體,拿走序號之後辦理退貨,如此重複,根本就是變相的鼓勵盜版,直接受到損失的除了廠商以外,到頭來的輸家還是消費者 。好的開發者都往外出走。